委托程序 :
1、与当事人洽谈,了解案情,达成代理意向;
2、填写《收案登记表》,交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编号;
3、律师所与当事人签订《委托代理合同》,并由当事人出具《授权委托书》,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;
4、当事人及时按《委托代理合同》向律师事务所交付律师服务费用,律师所出具收费发票。
收费标准:
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司法部印发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(摘录)
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,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。
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:
(一)耗费的工作时间;
(二)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;
(三)委托人的承受能力;
(四)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;
(五)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。
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,采取计件收费、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。
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;
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;
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。
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、行政诉讼案件、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。
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,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,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、
收费方式、收费数额或比例。
实行风险代理收费,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 30% 。
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。 |